关于印发《海宁市创业领军人才企业贷款贴息实施办法》和《海宁市创业领军人才引才推介奖励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 关于印发《海宁市创业领军人才企业贷款贴息实施办法》和《海宁市创业领军人才引才推介奖励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 
各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市级机关各部门、直属各单位:
      根据《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、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》(海委发〔2017〕11号)精神,为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,进一步发挥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对金融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,提高招才引智质量和水平,我们制定了《海宁市创业领军人才企业贷款贴息实施办法》和《海宁市创业领军人才引才推介奖励实施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中共海宁市委组织部 
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海宁市财政局
2017年12月29日

海宁市创业领军人才企业贷款贴息实施办法

      第一条  为进一步发挥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对金融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,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创业、发展,根据《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 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》(海委发〔2017〕11号)第十六条相关内容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   第二条  本办法所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是指由入选“潮乡精英引领计划”的创业领军人才创(领)办,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。
      第三条  创业领军人才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      (一)于入选“潮乡精英引领计划”时间或企业注册登记时间起五年内获得金融机构贷款,实际贷款资金已到位,且按期支付贷款利息;
      (二)所贷款项用途与本企业生产经营、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。
      第四条  贴息资金采用后补助的方式。贴息的贷款额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,贴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,单笔贷款补助期限不超过一年。其计算方法为:贷款贴息补助金额=实际贷款金额×同期贷款基准利率。
      第五条  贴息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已付息额度。
      第六条 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。
      第七条  补助资金申报程序
      (一)补助资金申报一般每年集中组织一次。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补助申报,并提供下列材料:
      1.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;
      2.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      3.贷款合同、贷款到账凭证、还款凭证,以及付息凭证(查验原件,提交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);
      4.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付息证明(加盖银行公章)。
      (二)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。审核通过的,由市财政兑现相关贴息资金。
      第八条 申报补助的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对弄虚作假、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纳入征信档案,依照有关规定追缴补助资金,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。
      第九条  本办法自2017年5月25日起施行,由市委组织部(市委人才办)和市人力社保局(市专项办)负责解释。
      海宁市创业领军人才引才推介奖励实施办法
      第一条  为进一步提高招才引智质量和水平,多渠道引进人才、技术和资金,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,根据《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 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》(海委发〔2017〕11号)第六条相关内容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   第二条  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才引智,市内外企事业单位、人才中介组织、团体、个人均可作为人才引荐者举荐推介人才。
      第三条  人才引荐者在引荐推介人才之前,须填写《海宁市高层次人才推介表》,报送至市“创业创新领军人才”专项办公室,进行引才推介资格认定备案。事后进行引才推介资格认定备案的不予受理。
      第四条  被推介者在申报各级人才计划及项目评审时,在人才项目申报书中完整、准确填写人才引荐者的名称(单位推荐)或姓名(个人推荐)及其他相关信息。申报书中没有明确体现的,不予奖励。
      第五条  奖励额度根据被推介人才的层次确定,并实行补差奖励。具体标准如下:
      (一)对经我市申报入选顶尖人才(根据《海宁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
      (二)对经我市申报入选国家创业人才的人才引荐者,给予30万元奖励。
      (三)对经我市申报入选浙江省创业人才的人才引荐者,给予20万元奖励。
      (四)对经我市申报入选“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”A类创业项目或入选“潮乡精英引领计划”A类创业项目的人才引荐者,给予10万元奖励;入选“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”B类创业项目或“潮乡精英引领计划”B类创业项目的人才引荐者,给予5万元奖励;入选“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”C类创业项目或“潮乡精英引领计划”C类创业项目的人才引荐者,给予3万元奖励。
      第六条  奖励兑现方式
      (一)推介人才成功的人才引荐者,于被推介者企业在我市注册落户,项目正常运行且通过启动验收后,方可申请推介奖励。
      (二)推介奖励分两次拨付,被推介者企业注册落户且项目正常运行后拨付总奖励额度的50%,被推介者企业项目获得全部创业项目资助后拨付剩余50%。被推介者获评上一级人才计划后的推介费补差,在被推介者企业项目获得全部创业项目资助后一次性拨付。
      (三)被推介者自身及其团队成员或股东、纳入市政府招商招才考核的人员不能申请引才推介奖励。
      第七条  引才推介奖励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。
      第八条  奖励资金申报程序
      (一)奖励资金申报一般每年集中组织一次。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奖励申报,并提供下列材料:
      1.引才推介奖励申请表;
      2.经备案的海宁市高层次人才推介表;
      3.单位推介的,提供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;
      4.个人推介的,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;
      (二)市人力和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申报内容进行审核,审核通过的,由市财政兑现相关奖励。
      第九条 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对弄虚作假、骗取奖励资金的申报人纳入征信档案,依照有关规定追缴奖励资金,并永久取消享受资格。
      第十条  本办法自2017年5月25日起施行,由市委组织部(市委人才办)和市人力社保局(市专项办)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