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印发《海宁市人才购租房补贴实施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 关于印发《海宁市人才购租房补贴
实施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各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市级机关各部门、直属各单位:
根据《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、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》(海委发〔2017〕11号)精神,为做好人才的安居保障工作,我们制定了《海宁市人才购租房补贴实施办法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中共海宁市委组织部
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海宁市财政局
2017年12月29日
海宁市人才购租房补贴实施办法(试行)

      为做好人才的安居保障工作,根据《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、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》(海委发〔2017〕11号)精神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      一、保障方式
      (一)一人一议
      顶尖人才采取“一人一议”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。
      (二)财政补贴
      1.补贴对象
      按照《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 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》(海委发〔2017〕11号) ,我市企事业单位(其中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,下同)在2017年5月25日后培育或正式引进的国家级、省级、嘉兴市级高端人才、嘉兴市级高级人才、海宁市级高级人才及重点产业紧缺人才。
      正式引进是指法定退休年龄以内,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(聘用)合同,引进后全职在我市工作,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      (1)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;
      (2)我市企业的主要创办人,且本人投入企业实收资金200万元以上;
      (3)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,应税所得高于上年度我市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。
      2.补贴方式及发放标准
      (1)购房补贴:上述人员在2017年5月25日后个人首次在我市购买商品住宅的,可按规定享受一定标准的购房补贴。(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,不包括交接书和补充合同;购买非新建商品住宅的,须于2017年5月25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)。
      其购房补贴发放标准为:在购房价款50%的限额内,按住建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该区域商品住宅(公寓房)交易综合平均价,根据人才分类给予相应房屋面积的等价金额补贴。
      其中:国家级高端人才:120㎡;省级高端人才:90㎡;嘉兴市级高端人才:60㎡;嘉兴市级高级人才:30㎡;海宁市级高级人才:20㎡;紧缺人才:10㎡。
      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,可同时享受购房补贴,但总额不超过购房价款的50%。
      (2)租房补贴:上述人员未享受过我市购房补贴,2017年5月25日后在我市辖区内租房居住(房屋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用途为准,房屋出租须在公安部门备案)且名下无房的(含配偶),可按规定享受一定标准的租房补助。补助期限一般为3年,特殊情况经市委人才领导小组认定至多延长至10年。
      其租房补贴以人才租房实际费用为准,最高不超过各类人才补助限额。补助限额:国家级高端人才:10万元/年;省级高端人才:5万元/年;嘉兴市级高端人才:4万元/年;嘉兴市级高级人才:3万元/年;海宁市级高级人才:1.5万元/年;紧缺人才:1万元/年。
      享受租房补助期间,申请人须在海宁就业且不得转租。
      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,可同时享受租房补贴,但总额不超过租房实际费用。
      二、补贴兑现方式
      (1)购房补贴:分三年发放,第一年发放补贴总额的40%,第二至三年每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30%。
      (2)租房补贴:分年度发放。
      (3)补贴申报时间:每年集中申报一次,与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奖励申报一并办理,具体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奖励申报通知为准。
      三、补贴申请材料
      1.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:
      ①购房补贴申请表;②个人身份证(护照)原件及复印件;③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;④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;⑤劳动(聘用)合同原件及复印件;⑥学历学位、职称或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(国外学历学位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》);⑦人才分层分类其他证明材料;⑧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      2.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申请租房补贴需提供:
      ①租房补贴申请表;②个人身份证(护照)原件及复印件;③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;④租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;⑤劳动(聘用)合同原件及复印件;⑥学历学位、职称或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(国外学历学位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》);⑦人才分层分类其他证明材料。
购(租)房补贴申报条件涉及的个人住房状况证明、个人所得税入库情况证明、租房备案证明和参保信息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代为查询。
      四、其他事项
      1.我市企事业单位在2017年5月25日之前培育或正式引进的人才,在2017年5月25日之前购房的,按照原有政策执行;在2017年5月25日之后购房的,对照《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 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》(海委发〔2017〕11号)执行,不再享受原有政策。
      2.本办法所涉及资金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承担。
      3.本办法所指的“新建商品住宅”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、建成后用于一级市场销售的住宅。
      4.已享受租房补贴的在享受购房补贴时须扣除已享受的补贴金额。
      5.对通过伪造资料等虚假手段,冒领、骗取购(租)房补贴的,除追回补贴外,另按相关规定处理,同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。
      6.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5月25日起施行,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。